| 问题 | 不予立案六种情形 |
| 释义 | 刑事事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犯罪行为可不予立案。 3.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无法立案。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控告人撤回告诉的不予立案。 6.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不予立案: 1.原告不适格; 2.没有明确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8.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关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六种情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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