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格规范举债程序 |
释义 | (一)区政府对政府举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具体负责政府举债实施工作。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区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贷款。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和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进行举债活动。 (二)对于区政府负责偿还,用于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的举债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等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缺口,结合区财政偿债能力,提出举债计划报区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实施举债。 (三)对于用款单位负责偿还,以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借款主体的举债资金,用款单位要制定融资方案,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先交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由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批准后由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实施举债。 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贷款以及向其他银行的融资计划,须报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怎样办理的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此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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