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提出分手恋爱期间用的钱达欠条有用吗 |
释义 | 一、女方提出分手恋爱期间用的钱达欠条有用吗? 借条是有效的,如果对方超过还款时间没有还款的话,你可以在还款时间过后的两年内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二、谈恋爱对方用的钱,对方提分手需要还钱给她吗? 如果是属于赠与性质的,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的可以撤销赠与要回钱: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恋人之间因分手写的的“借条”、“欠条”是否有效 男女同居期间或分手后所写借条,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内容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可以予以支持。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一般不予支持。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法理上认为“情债”是一种自然之债,但实际并不尽然。因为人的情感是复杂的,在复杂情感下所作的行为未必是理性的。“情债”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恋人之间的“债务”;还有一种是婚外情之“债”。 对恋人之间的“情债”,发生在恋人之间的,如果给付一般价值的财物,原则上不予返还;给付金额较大的财物,且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对于因感情因素所签订的“借条”、“欠条”,如果查实下来,没有实际发生,原则上不予支持。非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除非双方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原告的请求也一般不予支持。 对婚外情之“债”,情况就比较复杂,法理、情理和社会感受会从不同的角度诠释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配偶而与第三者同居,并向第三者给付大额资金或财产,配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的,应区分第三者是否为善意并作分别处理。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并接受大额资金交付,对方配偶要求返还的,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已消耗或具有个人特征的物品一般不再返还;第三者不知对方有配偶,且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可以不予返还。 男女同居期间或分手后所写借条,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内容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可以予以支持。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一般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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