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受案立案件规章是? |
释义 |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章的,从其规章。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并制作证据清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置,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举措的,应当先采取紧急举措,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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