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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建房手续办理程序流程
释义
    一、农村建房手续办理
    农村建房办理手续,其目的是依法取得合法手续。有了合法手续,住得安心。还有一个好处,假若房子不想住了,处理起来就方便。房子没有合法手续,就等于没有“身份证明”,不明不白的房子,谁也不想要,谁也不敢要。
    因此,农民在建房前一定要把“建多大的房子”、“在什么地方建”、“占用什么土地类型”、“建房涉及不涉及四邻土地纠纷”等等,都要一并考虑进去。然后,再走相关程序;
    第一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户申请到场察看“议定宅基”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第二步,在审批要求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将农户申请递交到镇国土资源所。
    第三步,国土资源所派农村宅基地管理员来现场察看占地情况,如果合理合法,并且无任何矛盾纠纷,即可现场下达“准建通知书”。
    第四步,农户房子在准建的范围内建好后,国土资源所派员再次上门对建房进行测量面积,绘出建房平面图(以备日后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粘贴栏用)。
    第五步,国土资源所将全镇需要建房的农户的相关手续,送县国土资源局集中审批,然后,统一制证,分发给各个土地资源所,由土地资源所送达建房农户。
    农村农户建房,从申请到审批,到建成发证,一般大约需要半年到一年左右的时间,请耐心等待。
    二、农村房屋权属证明如何办理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其他
    (1)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
    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请流程,与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样,但是在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成功后才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请流程,与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样,但是在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成功后才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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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