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地与法院管辖地的冲突问题 |
释义 | 法院管辖地和仲裁地不冲突。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管辖地,则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法院管辖地和仲裁地没有冲突。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拓展延伸 仲裁地与法院管辖地的权威界定问题 仲裁地与法院管辖地的权威界定问题涉及到仲裁和法院两个不同的管辖机构之间的权威范围界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地通常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而法院管辖地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当仲裁地与法院管辖地发生冲突时,需要确定哪个机构具有权威决定权。这涉及到对相关法律、合同条款、国际公约等的解释和适用。权威界定的原则包括协商一致原则、法律明确原则、最有利原则等。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意愿、法律规定、国际惯例等,以确定仲裁地与法院管辖地的权威界定问题。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仲裁地与法院管辖地的权威界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等因素。在解决冲突时,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法律明确原则和最有利原则等权威界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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