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军人的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分为1-6级,其中1-3级为重度残疾,4-6级为轻度残疾。不同等级的残疾享受的抚恤和优待待遇也不同。 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将军人的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分为1-6级。其中1-3级为重度残疾,4-6级为轻度残疾。依据不同等级的残疾,享受的抚恤金和其他优待待遇也不同。例如,一级残疾的军人享受最高的抚恤金和各种优待待遇;二级残疾的军人享受次之的抚恤金和其他优待待遇;三级残疾的军人享受相对较少的抚恤金和特殊救助金等;四、五、六级残疾的军人则享受其他各种优待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军人的残疾等级和抚恤金等待遇是根据医学和有关规定评定的,评定结果需经过医院和军队认证后才能确定。 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其他明确的优待条款有哪些?除了针对不同残疾等级的抚恤金外,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优待条款,如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福利待遇、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同时,还规定了军人逝世后亲属享受相关抚恤金和补偿等待遇。具体条款内容建议查阅相关法规文件,并咨询当地军队退役办事处或民政部门。 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涵盖了许多方面的优待待遇,包括不同残疾等级的抚恤金、其他优待条款和亲属抚恤等待遇。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