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等。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