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情节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2亩以上;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