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违法行为是有行政处罚时效的。若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给予行为人处罚;在二年内未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该处罚时效延长至五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