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
释义 |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被代理人也就丧失追认权。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即恶意第三人,法律无赋予其撤销权的必要,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上文的内容,我们了解到在进行无权代理的时候,如果被代理人有追认的话,那么代理的效果会归于被代理人。但如果没有追认或者直接拒绝的话,那么此时就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自然善意第三人就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一、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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