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什么放行 |
释义 | 《进口药品通关单》。 一般药品 出境旅客随身携带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根据医生有效处方确定合理数量,一份处方只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 特别注意:出境携带药品一定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特殊药品 麻醉、精神类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第43号令)规定,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具体规定,即“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 特殊物品 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应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出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并取得《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的出境特殊物品,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海关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中药材、中成药 中药材是指经过产地加工取得药用部位的生药材。中成药是指以中药为原料,依据一定处方配置加工而成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等禁止出境。其中,明确禁止出境的中药材及中成药有: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不含配以微量麝香、蟾酥的成药,如麝香还阳膏、六神丸等,但包括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药品)。其余中药材和中成药,在自用合理数量内,海关可以放行。 法律依据: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五)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六)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七)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八)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十)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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