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应该负责预告登记? |
释义 | 住宅不动产预告登记可由开发商办理,若开发商未办理,当事人可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法律分析 住宅不动产预告登记可由开发商办理,若开发商未办理,当事人可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 一、预告登记必须办吗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可见,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 2、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即使得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这点需要注意。 二、预告登记必须办理吗 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即使得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这点需要注意。 结语 住宅不动产预告登记可由开发商办理,若开发商未办理,当事人可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并非必须办理,但办理预告登记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具有债权物权化的性质。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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