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京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在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省、区、市核发号牌 (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要办理进京证,进行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 二、每辆车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每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 有效期届满前,应驶出上述范围。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在上述范围内支路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天数。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上述范围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下列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进入上述范围内行驶,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 (一)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省际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上述范围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并通过增设、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间视频监控资源,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五、上述范围以外区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由各远郊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凭进京通行证通行的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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