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但超出上述期限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另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的,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