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费用减免政策:规模较小的经营,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免收费用;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企业享福利企业待遇;残疾人领办企业登记费减半;图书、电子游戏等小规模经营免收管理费,30%以上就业人员的大规模经营收取50%管理费。 法律分析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拓展延伸 上海市残疾人四级政策实施细则及福利保障措施 《上海市残疾人四级政策实施细则及福利保障措施》是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福利保障和支持。该政策明确了残疾人四级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规定了相应的福利和补助措施。根据政策,残疾人在经过评定后,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支持、居住补贴等多项福利。此外,政策还强调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鼓励社会机构和企业提供无障碍设施和就业机会。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上海市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包容和进步。 结语 《上海市残疾人四级政策实施细则及福利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福利保障和支持。政策明确了评定标准和程序,规定了医疗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支持、居住补贴等福利。社会各界应关心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和就业机会。政策的实施将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包容和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