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中卫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材料 身份证明; 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网上报名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式2份; 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近期正面免冠彩照一寸2张。 二、中卫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