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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将接处警记录公开给个人?
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规定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在履行110接处警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接处警记录和处理结果属于过程性信息,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条明确了城市和县(旗)公安局应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受理公众报警和投诉。该规则还强调了对投诉内容和投诉人情况的保密义务。
    法律分析
    过程性信息既可以是事实信息、意见信息,也可以附着于行为信息,作为行为信息的一部分而存在,故过程性信息并非当然不予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其有关“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之规定,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只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影响社会稳定不公开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影响公平权益不公开的处断原则进行。公安机关在履行110接处警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接处警记录和处理结果,分别属于处警行为的事实信息和附随于处警行为的行为信息,该两项信息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且公开也不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均应予以公开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个人一般不可以去110报警服务台调取报警记录,但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结语
    过程性信息不应当默认为不予公开,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规定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在履行110接处警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接处警记录和处理结果,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且公开不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公开。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受理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应严格保密投诉内容和投诉人情况,不得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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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