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如果原告是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资料。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诉争执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当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书和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书。 5、提交事故车辆所有者.实际支配者.驾驶员证明书和相关关系证明书。 6、提供损坏车辆的所有者.实际支配者.驾驶员的证明书和相互关系的证明书。 (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提起诉讼时,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记载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联系电话,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执行律师时,应提交执行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停书或调停结束事故等证明书 2、法医学鉴定资料.交通事故障碍评定书或障碍再评定书。 3、人身损害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伤员过失工资证明书.护理人员工资证明书.残疾工具价格证明书.养护人基本情况证明书.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时,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修理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理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