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一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
释义 | 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不得设立质权的情形 不得设立质权的情形是:财产是不动产,是法律规定不得质押的动产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有哪些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有: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3、债权人未受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法律规定抵押权主要是什么 法律规定抵押权主要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财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可见,为了实现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成为抵押权人; 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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