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8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上海目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1%,将降到20%;北京等20个省(区、市)目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累计结余符合条件,将降到19%。那么,还有10个省(区、市)的单位缴费比例不能降低。其中,广东、浙江、山东、福建是因为单位缴费比例较低(前两者为14%,后两者为18%),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青海则应该是由于累计结余不够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