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缺陷的设立是指发起人或者其他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公司缺陷的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主观缺陷。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自身的原因或意思表示存在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是不真实的;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会侵犯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意思表示; 2、客观缺陷。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设立违反法律条件和程序或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发起人或者股东不足或者超过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录缺失或者违法的事项;发起人不认可或者支付足够的出资;公司组织不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