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风险提示: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