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本文认为,赵某挪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垫付的“复垦费”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该项目的一项收费,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首先,赵某身为村支书,为使本村“旧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尽快拿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实现土地变更产权之目的,经与其他支委商议,集体决定由村委会垫付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缴纳的“复垦费”,在该项目顺利实施后,由开发商结合无证农户将此款收回,是为了本村集体利益。调查中也未发现支书赵某和其他村干部在该村开发中有个人谋利行为。 其次,村民违法占地已持续了若干年,对村民违法占地给予行政处罚本应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赵某没有代为收缴罚款的义务。但土地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本应由自己履行的职责,在赵某办理村项目建设土地征用、变更审批手续有求于土地管理部门的情况下,让赵某先收缴该笔罚款再办理审批手续,对赵某负责的项目形成了阻力,赵某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笔“复垦费款”实际上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该项目的收费,不过是换了一个说法而已,使形式上更合法。 最后,90多户相对于全村农户来说属于“个别人”,但不是《刑法》第384条规定的“个人”,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要遵循同一性的原则,不能随意扩大其内涵和外延。综合上述主客观情况和法律规定,赵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以不应认定其涉嫌挪用公款罪。但赵某的行为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应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其党政纪处分。 一、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行政赔偿 无证房屋固然可能属于违建,但若属于“程序违建”则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无证房屋以违反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为标准,可以分为“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程序违建”是指没有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只是未办理合法手续,违反了程序性规定,那么应当允许其通过补办手续、缴纳罚款而成为合法建筑。 “实质违建”是指实质上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使之成为合法建筑,其存在会对土地资源、城乡规划落实、河道行洪安全等造成持续性损害的情形。 区分“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要求人们正视违法建筑的价值与公共利益,不能一拆了之,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违法建筑能否补正手续使之合法,发挥其价值。 所以,行政机关应该综合考察这些无证房屋的来源,建房的时间,建房时的法治环境和政府相关管理是否到位,建房的动机和目的,建房者的使用和居住情况等,结合这些来综合判断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实质违建”,是否将其认定为完全不予补偿的违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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