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注销备案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营业执照; 国税、地税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授权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印监卡; 法人身份证; 经办人身份证; 带上公章、私章、财务章,要填表盖章; 还所需要一些银行的表需要盖章。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清算后的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不是清算方案),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二、合伙公司注销怎么处理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一般为:1、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2、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3、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般来说,合伙公司注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