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辖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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