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程序: 1、有限公司或者其 债权人 向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裁定后会宣告受理有限 公司破产 ; 3、法院宣告后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会在宣告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 组; 4、清算组完成清算后,会向法院递交清算报告 申请破产 程序终结; 5、法院经过审查后破产程序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 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