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强制执行后,债权有效期是多久 |
释义 | 只要在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则一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债权均受法律保护。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履行债务通知必须送达第三人。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因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但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如果第三人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将不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否则,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因为这关系到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确权,人民法院不得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强制执行,不得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这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第三方债权保全的规定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还有到期的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能直接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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