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居住证》的,可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及本人近期免冠相片2张;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出具的固定合法居住证明;工作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交经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 办理居住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2、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人的各地的实际情况可能略有不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外地户口办理居住证明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机构申请办理,在审查合格后可以领取居住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可以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