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公共维修金缴纳标准如下: 1、有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2、有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