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追诉时效的起算方式: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算,犯罪之日即犯罪成立之日; 2、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3、追诉期限内犯新罪的,旧罪追诉期限自犯新罪之日起算; 4、追诉时效延长的,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归案、接受侦查或审判之日,或者公检法机关予以立案之日起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