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第二、合作开发。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则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自开发者共同享有。第三、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四、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第五、职务开发。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六、继承和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