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亮点一:居住权入编 居住权的设立旨在实现“住有所居”,解决特定家庭成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且经济困难,则另一方有义务以自己的住房为其提供居住权;父母因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因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前者应该为后者提供住房居住的权利。 亮点二: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持否定态度,即抵押物不消灭就不能转让。而《民法典》颁行后,规定抵押物可以转让,例如个人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可以出售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银行债务并继续以商品房作为抵押。放开对转让物的限制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融资便利度。 亮点三:延长遗失物公告期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失主搜寻遗失物的难度是很大的。《物权法》原本规定公告期满六个月,遗失物就归国家所有,即该遗失物上之前的所有权利不再生效。而本次《民法典》则将这一期限延至一年,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但失主在认领遗失物时应当支付拾得人和有关部门的保管费用。 亮点四:征用事由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今年年初的新冠疫情给我国在应对处理上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本次《民法典》在征用组织或个人的动产、不动产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一项是吸取了本次疫情防控的经验,为下次疫情突发情况的应对打下法律基础。 亮点五:新增添附制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者劳务施加于他人的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新的物。例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原则上,不动产与动产添附,由不动产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发生添附的物都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考虑价值较大一方取得所有权。双方的物或劳务价值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由无过错一方取得所有权。 亮点六: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物权编全面吸收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三权分置改革的成熟经验,创设了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或对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进行融资。为农民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基础和制度供给。 亮点七:降低小区业主表决门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直以来,召集业主开会难、通过决议难是小区业主自治最大的障碍。《民法典》物权编相比《物权法》而言,降低了业主表决门槛。处理小区事务,能够更为便利地形成共同意志,打破久拖不决、资源闲置浪费的僵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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