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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能买卖程序
释义
    一、农村宅基地能买卖程序
    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过户流程的前提是需要双方都是宅基地所属村委会农业户籍,
    双方一起到村委会申请办理过户,会公示,需要全村三分之二通过,才给办理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
    农村“一户一宅”、“限制流转和抵押”的相关规定,是很多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农村中有宅基地转让、继承、甚至非法买卖的现象。本文就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作相关解析。一、宅基地可以买卖吗?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二、买卖宅基地方面的房屋是否连宅基地一起购买?根据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一般都是禁止买卖的。那为何社会上还会出现这么多农村房屋或者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现象呢?其中的原因有多种,关键还是我们的农民不懂法,缺少,我们的法律知识宣传能力还不足。三、已经进行的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呢?学者们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无效。理由是:其一,根据
    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规定。其二,《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民的房屋允许自由买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建设,因而为该规定所禁止。其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房屋有效。理由是:其一,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拥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并且房屋买卖完成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其二,最高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买卖有效。结论: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禁的原则,农村房屋买卖行为理应有效。依据: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1、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2、把《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结合起来分析,《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但在农村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不禁止,只是出卖之后不可再申请宅基地而已。3、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则很难称之谓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了。4、规定农村房屋可以继承,意味着农村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也可以继承。说明现行法律并不否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体的可继承性,决定了其权利享受主体的可变性。如果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原始取得阶段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紧密相连的话,那么随着一些法律事实的变化,其权利享受主体的身份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发生变动的。说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仅仅是原始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对享受主体的限制。5、农村房屋转让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者,其法律意义仅在于特定位置、特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发生了变动。在权利属性上,没有动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1)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为您整理,希望对您了解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有帮助。在处理宅基地相关事宜时,能够谨遵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进行直接买卖的。宅基地转让是需要具备相关条件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进行直接买卖的。宅基地转让是需要具备相关条件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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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0: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