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是否一并转移 |
释义 |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一并转移。 一、留置权、质押权哪个优先呢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三、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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