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 |
释义 | 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 设置反担保制度意义,在于保障担保人的权益。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如果说债权人对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恶意转移资产,可以以侵犯第三方权益为由行使无效抗辩权,那么,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的预期追偿权而因反担保人转移资产可能侵害担保人权益形成预期违约。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形同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亦应当享有提起预期违约的诉讼权利。 【网友提问】 甲银行与B企业签订贷款协议,C企业为B企业向甲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B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分别向C企业提供反担保。在贷款期间,B企业法定代表人陆续将自己在两个企业的股权转让他人。因C企业为B企业向银行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现甲银行已向法院对C企业提起诉讼。在法院尚未审结,更未执行前提下,C企业能否起诉反担保人转移资产无效之诉? 【律师解答】 担保人虽然有权对债务人、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2、43条规定,担保人只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依据上述解释,担保人的追偿权是虚拟的、附条件的,只能在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条件才能成就。据此,本案担保人C企业一方面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眼睁睁看着B企业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无计可施。待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反担保人财产将一无所有,而担保人权利也将一无所获。担保人权益如何保护,翻遍现行的所有法律和相关解释,确无明确规定。 【法律解读】 设置反担保制度意义,在于保障担保人的权益。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如果说债权人对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恶意转移资产,可以以侵犯第三方权益为由行使无效抗辩权,那么,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的预期追偿权而因反担保人转移资产可能侵害担保人权益形成预期违约。参照《担保法》解释第45条精神,既然担保人可以对主债务人行使预先追偿权。那么,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形同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亦应当享有提起预期违约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遵照“有诉必理”原则,依法受理。受理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固定、维持现状等相关措施。待前案审结后审理本案。这样做,既稳定了经济秩序,保障担保人权益,又可以限制具有担保责任义务人擅自处分资产行为,更有利于担保制度的完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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