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反悔 |
释义 | 要是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现有法律法规除了在规定条件下可以不履行相关义务外,是需要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如果拒不履行的话按照规定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合同上签字的卖家是否是房屋的产权人,是否有全部产权人的签字(配偶不是产权人的情况下,当地卖房是否一定要征得配偶同意,如果是,则合同上还要有产权人配偶的签字),或有相关授权委托书,假如此条不够充分,则签字卖方无相应处分权,此合同不成立,卖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你因为该合同导致的损失和相应赔偿) (2)合同是否有除 (1)外其他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情节,比如欺诈等 (3)如果合同一切 OK,卖方仍然违约,则你可以追究[1]定金法则:即赔偿你一万元(定金已交付为准,假如合同约定的定金超过一万,但因你只支付一万定金,所以按定金法则你也只能拿回1万元另加一万赔偿金)[2]违约责任:合同中可能约定由相关违约责任,比如房价的20%(20%是上限,超过部分,即使约定,也无效)上述责任你只可以追究一个,不过你有选择权,如果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你的损失,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更多和里赔偿 (4)基本上你有绝对胜算,即使是第一种情况(很可能就是第一种情况,不过当地处理可能没有我所得苛刻)你也会因对方缔约过失而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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