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合伙人退伙的清算按照规定如下: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结算的合伙企业事务的,结算后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还方式由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实物。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损失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