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母是否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律义务? |
释义 | 收养关系法律效力与解除条件:已登记的收养具法律效力,协议约定需自愿履行;解除需协商或诉诸法院。未登记的收养协议难产生法律效力,解除需协商或诉诸法院。成年前解除需协议,成年后需征得同意。虐待、遗弃可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需登记。解除后权利义务消除,与生父母关系恢复。成年养子需赡养养父母,虐待需补偿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需补偿费用,除虐待情况。 法律分析 依法办理过收养登记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构成我国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约定不赡养或不抚养情况,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双方协议约定也难以产生法律效力,自愿履行除外。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结语 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依法办理过收养登记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构成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约定不赡养或抚养情况不具法律效力。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双方协议约定也难以产生法律效力,除非自愿履行。《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十周岁以上需征得同意。如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养子女,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无法共同生活可协议解除或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后,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关系可协商确定。需补偿费用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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