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民诉证据规定》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法院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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