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些权利是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选择权的规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等享有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对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这也是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要依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规定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才能从另一方面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