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度医疗基本特征 |
释义 | (一)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二)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三)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四)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一、医疗保险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比例 到医院进行门诊、急诊看病后,带着收据医疗费单进行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住院报销比例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3)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二、超过工伤医疗费报销范围的由个人承担 1、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医疗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即通常所说的“三大目录”。符合”三大目录“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范围,用人单位参保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支付。 2、一般来说,在制定三大目录时已充分考虑到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保证工伤职工治好病康复起来基本都没问题。社会保险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保基本。因此,不可能让工伤职工都住豪华病房,用进口高级药,是有标准的。你可以住高档病房,但是超出标准的部分个人承担,单位也没理由替你承担。要不然,工伤职工都用贵药,都住好病房,住进医院里就不打算出来了,哪个单位负担得起。超出”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行承担。如有争议,可找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 三、法律上医疗合同有哪些类型 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 3、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 4、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大大超越了以诊疗为目的。例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