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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售后公房份额变更
释义
    一种意见认为,该份额应归产权登记人一人所有。根据九四方案,产权证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有权主张房屋共有的人在生前未主张产权共有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份额应由产权登记人和其他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共同享有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二、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归谁所有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子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依照出资份额共有,离婚时夫妻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共同共有,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夫妻离婚如何分割房产
    (1)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如果共同出资,并且产权证上登记了两方的名字,则不论男女两方出资情况,离婚时平分房产;
    (2)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购买的,那么房屋于个人财产。
    (3)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两方名下,该房屋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4)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曾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但由此产生本人生前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引起司法实践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份额应归产权登记人一人所有。根据九四方案,产权证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有权主张房屋共有的人在生前未主张产权共有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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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