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借鉴有关国际经验,在原条例有关收费规定的基础上,将收取信息处理费确立为必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制定《管理办法》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必要举措。”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