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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 ,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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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