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开庭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释义 | 第二次开庭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应积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夫妻第二次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材料?1.离婚起诉状。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第二次开庭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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