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和撤销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无效和撤销区别如下: 1、两者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和乘客危险、欺诈和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识别程序的启动不同。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无权干预;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的权利;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合同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的,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无效的,不受期限限制。 一、怎么样算行使撤销权呢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并不直接否认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2、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合同仍为有效,当事人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与无效合同不同。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确定的、当然的无效,更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有权人追认后,方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已生效的,仅由于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使合同无效。 3、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而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因此,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也不得撤销。这是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又一区别。无效合同由于其内容上的违法性,对其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宣布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此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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