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辨认笔录证据力有效的条件包括哪些? |
释义 | 辨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被经常采用,对于案件的侦破起这很重要的作用,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辨认笔录能够辅助我们更加清楚案件的相关情景。刑诉法在八类证据的规定中,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归于第七类证据,属于法定刑事证据。 实务中,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辨认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得出的辨认结论经过严格审查,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 3、辨认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刑事辨认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其证明力也得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普遍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组织辨认时还存在简单随意、程序违法或不适当操作等诸多问题。 一、刑事证据种类是怎么样的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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