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包括执法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及时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和过程向行政执法对象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该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包括执法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涉及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执法信息公开: 1、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开,要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并实行动态调整。 2、事中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信息公开,主要指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另外,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事后公开。一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公开,包括执法决定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二是“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另外,探索和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上的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