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分为两档: 1、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 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2、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二档: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二、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三、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四、天津失业保险缴费与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方法 2016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职工缴费比例为0.5%。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例如:你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3年,根据领取期限标准,发放标准是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你每月能拿到1050元,总共能领取12个月;如果你不想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没有办理申领手续,这3年失业保险缴费期限保留,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再次缴纳3年失业保险,此时你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为6年,按照最新领取期限标准,你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公共领取18个月,前1-12个月每月领取1050元,13-18个月每月领取1020元;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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